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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黄建发[2022]13号 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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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黄建发[2022]13号 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7 作者: 点击:

市住建局黄建发[2022]13号 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6日



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第四条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管理。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利用“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归集本市、本行政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机制。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可以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用评价结果,激励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质量、合同履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款支付等;

(三)优良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以及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慈善、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等内容;

(四)不良信息: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内容。

第八条 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信用考核基本分为70分(信息准确完整)。部分基本信息内容由住建部门从“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直接采集到“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认定。建筑市场主体需在“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行完善其他基本信息内容后即可获得70分基本分(此企业信息不作为其他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建筑市场主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本办法在信用考核基本分70分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九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分、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和一票否决制。每年2次动态评价,评分依托监管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与系统运营维护单位实施管理联动。

第十条信用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划分标准为:

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专业类别中得分90分以上的排名前5%(含)的;

B级:其他得分90分以上的;

C级:得分80分(含)-90分(含)的;

D级:得分60分(含)-80分的;

E级:得分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十一条按照《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标准》(附件1、附件2)规定的方法,实时公布建筑市场主体记分信息,每6个月公布一次信用评价分数,但不作定性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如下: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管理平台中变更);

(二)国家级优良信息有效期3年,省级优良信息有效期2年,地市级、区县级优良信息有效期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一次性记分10分及以上的不良信息系统记录有效期为1年,其他不良信息系统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评价管理期不超过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或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到期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行为,已进行信用修复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依据下列文书确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可依据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有关建筑业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优良行为信息,由市场主体自发生或文件发布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申报,并录入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逾期不予认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将与发改、市场、税务、金融、社保、招投标综合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体系对接共享,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级对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支持其在工程担保与保险中,享受优惠政策;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对象。

(二)对B、C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对象中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严格核查其告知承诺内容。

(四)对E级对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纳入资质重点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行政许可等事项中对其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媒体或网站公开曝光。对E级对象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媒体或网站公开曝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中应对E级对象予以慎重考虑;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情报该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若两个评价期内未将相关事项整改到位或评级上调,则继续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行业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1年,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进行从严审核,取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E级。

第二十条 各级住建部门可将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每年1月、7月通过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生成黄冈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建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的1月20日、7月20日正式对外发布上一评价期结果。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规范审核优良行为信息和记录不良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1 黄冈市建设单位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2 黄冈市施工单位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3 黄冈市建筑工程勘察单位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4 黄冈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5 黄冈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6 黄冈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2-1 黄冈市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2 黄冈市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3 黄冈市建筑工程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4 黄冈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5 黄冈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6 黄冈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黄冈市建筑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黄冈市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doc

黄冈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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